为什么有些地级市管理下辖的县级市被称为代管
本质上还是一个行政成本问题。
中国在理论上是三级管理体制,也就是中央、省、市和县。原则上讲,市县都是直接归属省政府管理的。县级市本质上还是县。但这样一来,省政府的管理成本呈几何级数上升。因此不得不在事实上推行四级管理体制。也就是省政府管理中心城市,中心城市管理周边县。因为和理论上冲突,所以不得不使用代管的名义。
那么究竟是省管县好,还是市管县好?东部地区市管县好,中西部地区省管县好。原因非常简单,东部地区的地级市普遍财政较为宽裕,不会截留上级给县的拨款,有些地方的地级市为了促进下属县的发展,还会向其增加市级财政转移,对于下属县的发展很有好处。中西部地区的地级市普遍财政拮据,截留上级给县的拨款现象非常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知,地级市也好,县级市也罢,甚至包括部分县,都是归属于省级政府的。90年代前非常普遍的“地区”这一存在就很能说明这种从属关系,地区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而是由省级政府派出代为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同级并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和县级市是直属于省政府的(地区行署代管)。
不过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市取代地区成为省政府最普遍的下一级行政单位,我国的大多数县也都纳入到市的管辖范围。但是县级市在宪法层面是不属于地级市的下属的,所以它要么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要么地级市代省级政府管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从属关系。
由于顶层立法上的障碍,大市管理小市并不方便,所以很多市就改为区并入大市,如佛山的顺德、广州的花都从化增城,这样就能理顺法律从属关系,便于管理。
之所以称为代管,是因为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实行省管市制度,无论地级市(副省级市)还是县级市,统归省(自治区)管辖。这是定制。
我国现行政体实行五级制,即国、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自治州或盟)、县(区或旗)、镇(乡)。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实施市管县体制之前,国家的行政体制只有三级,即国、省、县。县是由省直管的。县下设区(1958年改为公社),为县的派出机构,分管片区。但“一省管百县”很难,故每一省都分为若干地区,由省派出机构进行管理。这种机构在解放初期简称专署,随即改叫行署,后改称专区,最后改叫地区。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体制改革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八十年代初,国家蕴酿改三级行政体制为五级行政体制,将公社改为乡或镇,将地区改为辖县之市,并首先在辽宁省和江苏省试行市管县体制。而试验十分成功,遂于1983年起在全国推广实施。
在全国推行市管县体制之前,形成了一种体制惯例,即不设县级市,除直辖市外只设地级市。省内之市统归省直辖。这样,省辖市的体制就固定了下来。实施市管县体制后,省管市,市管县(区),县管镇(乡)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就变得清晰而顺畅。
然而,改革开放的成就陆续地让一些县的县域经济和城镇人口规模达到了国家高标准制定的“市”级标准,各地要求这些县撤县设市的呼声很高。国家顺势而为,将之设为省辖县级市,由原管辖市代管。
地级市代管县级市的这种体制,巧妙地解决了一系列政体问题。一,解决了县的级别不升而地位提升的问题。二,保持省管市的国家行政体制不变。三,保持辖县之市的原有实际权责不变。这样,既达到了县“升”市的目的,又不用因体制变动而增加社会成本。
市代管市的体制,在副省级城市也一样存在。比如广州市,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撤县设市后,广州的管辖改称代管。这种“代管”很了得,最终把四个县级市都管成了副厅级的市辖区。
所以,“代管”两字听来好似不顺,但它的功效可真利害呢!


